(2014)鹿民一初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郭柏林与陈文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柏林,陈文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一初字第360-1号原告郭柏林。委托代理人郭斌。(特别授权)被告陈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郭柏林诉被告陈文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柏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暂时庭外协商解决,诉讼无必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申请免交,获准予)免交25元。代理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