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3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春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春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055号罪犯何春雷,于重庆市巫山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春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四个月二十六天,并处罚金2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2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何春雷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春雷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春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春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