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晓虎与谢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虎,谢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674号原告:张晓虎,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邓家法,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维文,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虎诉被告谢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晓虎负担。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成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