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福正与林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正,林建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739号原告陈福正,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何雪建,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林建喜,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正与被告林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福正未在本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毅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