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辖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晓军、刘小林与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军,刘小林,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军。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法定代表人贺仲安,董事长。上诉人刘晓军、刘小林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1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务承包或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株洲项目部与刘晓军、刘小林签订的《消防安装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株洲项目部将消防安装劳务分包给刘晓军、刘小林,工程地点在株洲市××路。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设备机具、工具、辅材、报建、验收、资料)的方式,包质量、包工期、包工程管理、包通过消防工程报建审批、竣工验收等。承包范围为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等涉及到的全部消防安装项目。因此,本案并不是完全的劳务承包,涉及到消防安装工程,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该工地在湖南省××区,本案属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