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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4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420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周亮、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周亮,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420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318号,组织机构代码95113947-0。负责人徐卫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亮,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生,住所地昆山市。被执行人王燕,女,汉族,1968年1月25日生,住所地昆山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亮、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昆商初字第005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周亮、王燕归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借款本金459968.54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月11日,利息为58790.61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被执行人周亮、王燕支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律师费9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周亮、王燕名下银行存款。另查明,周亮、王燕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共计二十五起,涉案金额117827978元。本院另案对周亮名下昆山市人民路93号302室(抵押权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抵押金额14000000元)、王燕名下昆山市人民路93号301室(抵押权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法院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抵押金额13000000元)等资产强制评估拍卖中,扣除抵押权等优先支付费用,若有多余金额,本案将一并参与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周亮、王燕名下银行存款。另查明,周亮、王燕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共计二十五起,涉案金额117827978元。本院另案对周亮名下昆山市人民路XX号XXX室(抵押权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抵押金额14000000元)、王燕名下昆山市人民路XX号XXX室(抵押权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法院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抵押金额13000000元)等资产强制评估拍卖中,扣除抵押权等优先支付费用,若有多余金额,本案将一并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姚 磊陪审员 蔡志荣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宗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