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1刑初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吉全,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丹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4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吉全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23日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吉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龙吉全窜到南丹县六寨镇卫生院住院部三楼,在35号病床床头柜内盗窃黎某的一部奇酷牌手机及一个奇酷牌充电宝。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奇酷牌手机及充电宝价值1006元。2、2016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龙吉全窜到南丹县六寨镇朝阳街“龙海果业”店铺内,盗窃得龙某2的一部YEPEN(T450)牌手机以及王某的一部康佳牌手机。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康佳牌手机价值949元,被盗的YEPEN(T450)牌手机价值300元。3、2016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龙吉全窜到南丹县六寨镇朝阳街50号二楼客厅,盗窃得罗应发的一部三星手机及一部联想手机。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星手机价及联想手机价值13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害人罗应发、龙某2、王某、黎某的陈述、证人龙某1的证言、被告人龙吉全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龙吉全关于其主动投案的辩解,在案有抓获经过与证人龙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龙吉全系被抓获归案,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龙吉全在刑满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龙吉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且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龙吉全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龙吉全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龙吉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吉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谢 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牙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