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冬凡申请宏运集团铁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凡,张东伟,张冬梅,张冬平,宏运集团铁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6号申请执行人:张冬凡。申请执行人:张东伟。申请执行人:张冬梅。申请执行人:张冬平。被执行人:宏运集团铁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冬凡、张东伟、张冬梅、张冬平与被执行人宏运集团铁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冬凡、张东伟、张冬梅、张冬平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现无经营活动,应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张冬凡、张东伟、张冬梅、张冬平在被执行人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有执行能力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