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4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甲、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81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94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荣光玲,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甲,女,汉族,1992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高某乙,男,汉族,成年,系高某甲之父。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成年,系高某甲之母。本院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明海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张如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志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