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郭华礼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389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刑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华礼财产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华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4执3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承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