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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125-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高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声月,该公司董事长。协助执行义务人:宣城美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坤山。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宣城美都置业有限公司缴存有工程质量保证金。因此,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依法向协助执行义务人宣城美都置业有限公司下达(2016)皖1802执1125-1号执行裁定书,强制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宣城美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214517.5元,并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宣城美都置业有限公司签收了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目前尚有工程质量保证金530367元可以支付。但协助执行义务人宣城美都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协助执行义务人宣城美都置业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上述协助执行义务,将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缴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530367元支付至本院;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