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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家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家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151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少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闵琪琪,女,1989年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该公司职员,住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家喜,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家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居住所在地在赣县,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赣县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被告于2011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喜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对争议发生时法院的管辖权作出了特别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家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菁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