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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9日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雷凤翔,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家虎,陕西商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14年5月26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4]21号起诉书,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洛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改变管辖,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以(2015)商中刑一他字第00001号改变管辖决定书,决定该案由本院管辖。2015年6月5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席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雷凤翔、李家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淘井会影响其房屋安全,井的所有权存在纠纷为由,阻止席某某淘井,因此,双方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张某某用铁锨击打席某某腰部,用脚将席蹬倒在地,致席某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辩称,他没有殴打被害人席某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定意见不客观,不能排除席某某在2013年1月28日至31日再受伤的可能,应宣告张某某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席某某均居住在丹凤县河涧社区。2013年1月28日7时许,被害人席某某与叶某某在门前淘井,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妻以淘井会影响其房屋安全以及该井有纠纷为由,阻止席某某淘井,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厮打,厮打中,张某某用铁锨击打席某某腰部,用脚将席某某蹬倒在地,致席某某受伤。2013年1月31日,席某某在丹凤县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腰2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2013年2月5日在广东省珠海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L2椎体压缩性骨折;2013年3月23日在陕西省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2013年4月16日在商洛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报告单显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丹凤县公安局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6月26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席某某的损伤属轻伤。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对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0月27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1、依据席某某腰2椎体骨折形态,从成伤时间上不能排除与2013年1月28日外伤有因果关系;2、根据所提供资料,造成席某某腰2椎体骨折的原因未发现有其他非外力因素参与;3、2013年1月31日(伤后第4天)丹凤县医院所拍腰椎片显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为新鲜骨折。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对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及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不服,再次申请重新鉴定。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4月26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席某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符合新鲜骨折影像学特征,若查证其于2013年1月28日至1月31日无其他腰部外伤史,则上述损伤已构成轻伤。2016年6月2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某赔偿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席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建议法院对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丹凤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情况受理、处理登记表证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案件来源、报案方式和立案的情况。2、丹凤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被取保候审情况。3、丹凤县人民医院、广东省珠海市人民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商洛市中心医院门诊检查材料证明席某某被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4、张某某、席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张某某、席某某的具体身份情况。(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貌、方位等基本情况。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28日从席某某处扣押木把方铁锨一把。3、叶某某、席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被扣押的铁锨就是张某某打架时所用的铁锨。(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席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月28日7时许,他准备在门口淘井,张某某到他院子阻止施工,声称井是张家的,为此发生争执,张某某从地上拾了一把木把长锨,他也从地上找了一把短锨,二人打在一起,后张某某用铁锨在他腰部击打,用脚将他蹬倒在地。(四)证人证言1、证人刘甲证明,案发当天,张某某与叶某某两家因淘井发生争吵。见张某某之妻刘某乙和叶某某厮打,张某某用铁锨在席某某腰部击打,用脚将席某某踢倒在他家楼门口。2、刘甲之妻段某证明,案发当天,听见门外有人吵架,她和刘甲相继出门,见刘某乙用拳头殴打叶某某,张某某用铁锨在席某某腰部击打,用脚将席某某踢倒在地。刘甲将席某某扶起来后,叶某某被120拉走。打架结束后席某某当时就说他腰疼的很,还见席某某的腰不能完全直起来。3、证人叶某某证明,案发当天,她与席某某雇佣工人淘井过程中,张某某与席某某发生争执,她看到张某某和席某某在抢一把铁锨,她上前拦挡时被打伤倒地,未看到席某某是怎么受伤的,事后听席某某说他被张某某打伤。打架发生后,席某某一直在家照顾她,过了两三天她身体好转后,席某某才去医院做了检查,在此期间没有因其他原因再次受伤。4、张某某之妻刘某乙证明,2013年1月28日7时许,席某某与叶某某找工人淘井,该井打在她家地界内,张某某上前拦挡时,见席某某拿铁锨在张某某身上打,她就把张某某挡回家了。5、证人刘某丙证明,见叶某某躺在刘甲家门口,张某某与席某某厮打在一起,张某某用拳头在席某某身上打了一拳。刘甲和段某也在现场挡架。打架结束后叶某某被送往医院,席某某说他腰部受伤,自打架结束后就见席某某腰直不起来,腰上系着腰带。6、淘井工人靳某甲证明,他与侄子靳乙受雇在席某某家淘井,刚把井架搭好,席某某的邻居不让淘井,并与席某某发生争吵,拉扯厮打在一起,他们见双方有纠纷,无法施工,就带上工具离开了。7、证人刘某丁证明,见叶某某压在张某某身上,席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刘某乙拉扯在一起,具体咋打的没有看清。8、证人刘某戊证明,张某某与席某某打架后的一段时间内,席某某没有和其他人发生过矛盾和冲突,也没有因其他原因再受伤。9、证人刘某己证明,听说张某某与席某某打架,当天下午,她去席某某家探望,见席某某躺在床上,她还叮嘱席某某,如果需要的话就去医院看一下。没有听说打架后席某某和其他人发生过冲突或矛盾。(五)鉴定意见1、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3年6月26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席某某受伤后致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其损伤属于轻伤。2、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2014年10月27日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证明,席某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为新鲜骨折。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4月26日鉴定意见书证明,根据相关影像学资料及专家会诊意见,席某某腰2椎体压缩程度有加重趋势及骨折具有趋向愈合的动态改变,符合新鲜骨折影像学特征,若查证其于2013年1月28日至1月31日无其他腰部外伤史,则上述损伤已构成轻伤。(六)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在2013年1月28日被询问时称,当天7时许,发现席某某在淘井,他上前拦挡时与席某某发生争吵,他从干活工人手中夺过一把铁锨,席某某上前与其抢夺,他打了席某某一耳巴,席某某不知从何地拿了一把铁锨在他胸部及背部击打,叶某某上前抱住他的腿,他倒地后,刘某乙和席某某抢夺铁锨,他怕妻子吃亏,就去拉席某某,在席某某身上踢了一脚,被邻居挡开后,双方继续厮打,他用脚蹬在席某某肚子上,席摔倒在地后,他就与妻子回家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席某某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殴打席某某致席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其未殴打席某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目击证人刘甲、段某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用铁锨击打被害人席某某腰部,并用脚踢席某某,致席某某受伤;证人靳某甲、刘某丙亦证明张某某与席某某相互厮打,上述证人所证情形与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故被告人及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鉴定意见不够客观,不能排除席某某在2013年1月28日至31日再受伤的可能,应宣告张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席某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符合新鲜骨折影像学特征,各鉴定意见能相互印证;证人叶某某、段某、刘某戊、刘某己证明,席某某在2013年1月28日打架时受伤,2013年1月28日至31日期间没有和人发生过矛盾冲突,也没有因其他原因受伤,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席某某的伤情系被告人张某某殴打所致,且构成轻伤。辩护人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席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席某某的谅解,矛盾已经化解,为了修复被破坏的邻里关系,促进原被告人和睦相处,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可对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远尧审 判 员  孙亚革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倩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