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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徐秋云与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秋云,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徐秋云,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开发区综合加工园滨江大道西侧10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9786-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秋云与被执行人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叙强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