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14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有奎与余善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奎,余善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4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张有奎,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生,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余善书,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1000元;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款项1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商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