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高万福与卢广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福,卢广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3090号原告高万福,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森,女,汉族。被告卢广会,男,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耿立,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万福与被告卢广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风审 判 员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冯佳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