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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张继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张继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55号申请人: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表人:张继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继海。申请人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张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两名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保全总金额人民币650万元、保全财产线索见清单),并已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张继海价值人民币650万元的财产(保全财产线索详见清单);二、查封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坐落于蚌埠市兴技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蚌国用出让第06120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