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7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思、茹国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思,茹国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449号原告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中,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凤丽,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陈思。被告茹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振兴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思、茹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思、茹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岩审判员 王盼盼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