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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7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思、茹国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思,茹国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449号原告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中,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凤丽,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陈思。被告茹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振兴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思、茹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思、茹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岩审判员 王盼盼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