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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斯力木汗·吾热依木与迪丽白尔·买买提西热甫,热西提·也克木,伊巴古丽·阿布都热合曼,艾则孜·吐尔迪责令退赔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力木汗·吾热依木,迪丽白尔·买买提西热甫,热西提·也克木,伊巴古丽·阿布都热合曼,艾则孜·吐尔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877号申请执行人:斯力木汗·吾热依木,女,1950年4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于田县木哈拉镇安代库勒村26号。被执行人:迪丽白尔·买买提西热甫,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湾街696号金坤C区27号楼4单元501室(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热西提·也克木,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宝恒大厦18层6号(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伊巴古丽·阿布都热合曼,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湾街696号金坤C区28号楼4单元602室(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艾则孜·吐尔迪,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294号3号楼4单元501室(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斯力木汗·吾热依木与被执行人迪丽白尔·买买提西热甫、热西提·也克木、伊巴古丽·阿布都热合曼、艾则孜·吐尔迪追缴、返还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物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迪丽白尔·买买提西热甫、热西提·也克木、伊巴古丽·阿布都热合曼、艾则孜·吐尔迪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29468.9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迪丽白尔·买买提西热甫、热西提·也克木、伊巴古丽·阿布都热合曼、艾则孜·吐尔迪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迪丽白尔·买买提西热甫、热西提·也克木、伊巴古丽·阿布都热合曼、艾则孜·吐尔迪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茹斯坦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