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2执187号申请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法定代表人丁海明,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富,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胜,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法定代表人周罗俊,该××总经理。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坛商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确定:鼎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圣通公司货款737401元及违约金200000元,合计人民币937401元;本案受理费13175元,由鼎金公司负担(该款圣通公司已预交,鼎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圣通公司)。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坛商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存款,其他财产正在调查核实中;本院在2016年2月2日给付了申请人115898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加入了失信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的(2015)坛商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代理审判员 孟繁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