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史某与解某、姜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解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史某。被执行人:解某。被执行人:姜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解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解某、姜某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长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