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兴欧城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兴欧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民初8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欧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法定代表人:张中彪。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长兴欧城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城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钱桃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20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收录了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5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单数》等215首音乐电视作品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特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欧城公司:一、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5000元;二、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0000元;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主张《一个又一个》、《爱字怎么写》、《喝彩》、《没收你的爱》、《花儿》、《叫我第一名》、《爱情有什么道理》、《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玫瑰天空》、《罗密欧与朱丽叶》、《Supermarket超级市场》、《恋爱ING》十二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在本案中主张的作品为《单数》等203首音乐电视作品。被告欧城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音集协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各一份;2.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共3份;证据1-2拟证明音集协经著作权人授权,对涉案作品享有相应权利的事实。3.(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20645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音集协著作权行为的事实。被告欧城公司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音集协均能提供上述证据的原件,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1为合法出版物、证据2、3均为公证机关依法作出,对其有效性予以认定,且能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音集协所获授权状况以及欧城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服务等事实,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予以认定。被告欧城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对上述有效证据的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根据《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三张正版专辑的内容,专辑封面及内附手册上标有包括《单数》等203首歌曲在内的作品,其中《单数》等203首作品的相应著作权人分别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书房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10年11月11日、2011年7月4日、2012年3月6日,音集协先后与海蝶公司、竹书房公司、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上述3家公司分别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音集协管理,其中包括涉案的《单数》等203首音乐电视作品。合同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批音乐电视作品遭受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或约定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各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年8月19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颜某某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对位于湖州市长兴县中央大道2988号3楼欧洲娱乐城总汇在经营中使用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同年8月20日,该处公证祝某某与工作人员蔡某某会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颜某某到该娱乐城,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保加利亚包厢。公证人员先对店招、包厢号、点歌系统进行拍照,随后颜某某开启摄像机,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进行查找、点播、播放了包括《单数》等203首歌(另附作品清单)在内的歌曲,并对上述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摄像。消费结束后,颜某某取得该店出具的金额为2280元、发票号码为01055522并加盖“长兴欧城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机打发票一份。2015年9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20645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所附歌单记载的歌曲确为现场点播歌曲;所附发票复印件与现场取得的原件相符;所附照片打印件系现场拍摄所得;所附光盘内容确系保全现场取得的摄像资料复制后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20645号公证书所附光盘记录了包括《单数》等203涉案作品的部分内容,经比对,与专辑中的涉案203首作品对应部分构成相同。另查明,被告欧城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1日,核准日期为2012年12月5日,经营范围为KTV、小吃店,经营地址为湖州市长兴县。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作品是制作者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不同的音乐和歌词配以相应画面,歌曲与画面形成有机统一,在制作过程中包含了创意、摄制、剪辑等一系列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原告音集协提交的正版专辑外包装盒及内附手册标注的信息看,其上标有涉案《单数》等203首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为海蝶公司、竹书房公司、滚石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之规定,可以认定《单数》等203首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为上述三家公司。本案中,原告音集协经以上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放映权等著作权权利,并可以自己名义维权,且上述权利人均未在合同届满前60日对授权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期,之后照此办理,故上述三家公司对音集协的授权仍在有效期内,音集协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欧城公司在经营期间,通过其KTV歌曲库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卡拉OK点播服务,即在点播设备上对不特定的观众进行放映。被告的上述行为,系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KTV中以放映的方式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音集协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损失赔偿数额,因原告音集协没有证据证明系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原告音集协在庭审中明确主张要求法定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知名度、数量、原告音集协获得授权的期限、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70000元。此外,关于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于原告为维权在被告营业场所消费支出了2280元,考虑到涉案公证事实及律师代理事实确实存在,本院酌情确定原告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为4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兴欧城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单数》等203首(另附作品清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长兴欧城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7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735元,被告长兴欧城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杭州市农行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审 判 长 陈静审 判 员 项炯代理审判员 王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诚附:涉案作品清单《单数》、《刮目相看》、《3-7-20-1》、《世界唯一的你》、《天使忌妒的生活》、《X》、《曹操》、《害怕》、《精灵》、《江南》、《加油》、《杀手》、《她说》、《西界》、《原来》、《表达爱》、《编号89757》、《波间带》、《进化论》、《木乃伊》、《美人鱼》、《天使心》、《小酒窝》、《醉赤壁》、《不死之身》、《豆浆油条》、《熟能生巧》、《突然累了》、《相信无限》、《只对你说》、《爱情Yogurt》、《背对背拥抱》、《第几个100天》、《期待你的爱》、《无尽的思念》、《完美新世界》、《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莎士比亚的天份》、《笨蛋》、《空气》、《停电》、《委屈》、《平行线》、《我介意》、《雪绒花》、《相思垢》、《这种爱》、《不可思议》、《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ANDY》、《惩罚》、《恩赐》、《放手》、《哈啰》、《离别》、《人狼》、《撕夜》、《天黑》、《退让》、《相容》、《小说》、《雨衣》、《差一点》、《还你自由》、《坚持到底》、《死心彻底》、《无法阻挡》、《无能为力》、《一个人住》、《一首情歌》、《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你》、《听见牛在哭》、《有你才完整》、《爱你比我重要》、《你就像个小孩》、《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下次如果离开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下雨的时候会想你》、《变脸》、《GreatDay》、《感受》、《女人》、《雨夜》、《爱就爱了》、《大话爱情》、《花样年华》、《满天风雪》、《生日心愿》、《我挑我的》、《不想骗自己》、《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还是挑我的》、《不想睡》、《彩虹》、《对不起我爱你》、《可惜不是你》、《宁夏》、《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听不到》、《我喜欢》、《燕尾蝶》、《喜悦》、《这一天(我们都健康年轻)》、《花心》、《怕黑》、《拼了》、《求婚》、《爱相随》、《在云端》、《刀剑如梦》、《难以抗拒》、《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浓情化不开》、《其实不想走》、《我愿意去等》、《最近比较烦》、《亲亲我的宝贝》、《让我欢喜让我忧》、《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有没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纯真》、《反而》、《候鸟》、《憨人》、《明白》、《温柔》、《相信》、《知足》、《时光机》、《为什么》、《爱情万岁》、《人生海海》、《终结孤单》、《心中无别人》、《有你的将来》、《永远的永远》、《能不能不要说》、《割爱》、《不确定》、《孩子气》、《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爱上你给的痛》、《爱情》、《阴天》、《北极光》、《没时间》、《十二楼》、《真的吗》、《怎么了》、《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双城故事》、《坚强的理由》、《盛夏的果实》、《想一个男生》、《寂寞的恋人啊》、《天涯》、《依靠》、《别傻了》、《IFeelGood》、《心太软》、《好聚好散》、《哭个痛快》、《这样也好》、《春天花会开》、《浪花一朵朵》、《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我是一只鱼》、《那一年,这一天》、《流着泪的你的脸》、《我是一只小小鸟》、《一个男人的眼泪》、《对面的女孩看过来》、《Love》、《成全》、《后来》、《候鸟》、《收获》、《到处乱走》、《很爱很爱你》、《打了一把钥匙给你》、《改变》、《路口》、《秘密》、《Ok》、《小宇》、《再见》、《自由》、《分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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