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与蔡国顺、高彩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蔡国顺,高彩玲,高亚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初22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76521084M。法定代表人邹绍建,行长。委托代理人XX勇,男,该行职员,住龙海市。被告蔡国顺,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高彩玲,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高亚茶,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龙海支行”)与被告蔡国顺、高彩玲、高亚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勇、被告蔡国顺、高彩玲、高亚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龙海支行诉称,2015年4月17日,被告蔡国顺向原告申请贷款50000元,原、被告签订一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蔡国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7日止,年利率14.58%,贷款用途为购买虾饲料,同时约定了还款方式、利息、罚息的计算方法。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蔡国顺发放贷款50000元。同日,被告高亚茶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高亚茶作为被告蔡国顺贷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提供100%的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依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被告蔡国顺与被告高彩玲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被告蔡国顺、高彩玲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05.22元及罚息330.46元(利息和罚息自被告蔡国顺逾期之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高亚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国顺辩称,借款50000元属实,本金尚未偿还,已偿还部分利息。目前经济状况不好,没有能力偿还。被告高彩玲辩称,借款属实,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被告高亚茶辩称,担保属实,没钱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被告蔡国顺向原告申请贷款50000元,原、被告签订一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蔡国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止,借款年利率14.58%,贷款用途为购买虾饲料,由高亚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十一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被告蔡国顺及其配偶高彩玲在借款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蔡国顺发放贷款50000元。同日,被告高亚茶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高亚茶作为被告蔡国顺贷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提供100%的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依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偿还至2016年3月17日。另查明,被告蔡国顺与被告高彩玲于1999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原告提供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结婚证》复印件、还款明细表等证据。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龙海支行与被告蔡国顺、高彩玲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蔡国顺与被告高彩玲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高彩玲也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确认,原告依约向被告蔡国顺发放贷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蔡国顺未能按期还款,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蔡国顺、高彩玲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从2016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高亚茶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高亚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国顺、高彩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从2016年3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高亚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亚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国顺、高彩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被告蔡国顺、高彩玲、高亚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美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柯艺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