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杨思应与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应,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57号之一原告杨思应,男,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659号广电大楼15楼。法定代表人余伟光。被告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苑小区18幢。法定代表人吴明刚。被告陈伟,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思应与被告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思应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思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思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8元,减半收取计3019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合计5189元,由原告杨思应负担。审 判 长 徐 旭人民陪审员 温大学人民陪审员 刘显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