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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任飞江与汤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飞江,汤杭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2596号原告任飞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瑞阳,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杭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来勇,杭州市浦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任飞江与被告汤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汤杭波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20000元,共计1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5月23日暂算至2016年3月23日)2、判令汤杭波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3、由汤杭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任飞江的委托代理人谢瑞阳,被告汤杭波的委托代理人来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23日,汤杭波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任飞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3日至2016年2月22日止,利息为月利息二分,并承担律师费用。合同签订后,同日,汤杭波向任飞江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上述款项。至今,汤杭波并未归还上述借款也未支付借款利息。另查明,任飞江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杭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任飞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按照月息二分支付自2015年5月23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汤杭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任飞江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80元,由被告汤杭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佳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柳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