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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沙先亮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艳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先亮,张艳林,徐大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2193号申请执行人沙先亮,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张艳林,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被执行人徐大辉,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原告沙先亮与被告张艳林、徐大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赔偿原告沙先亮2,000元;二、被告张艳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沙先亮6,061.50元;三、被告徐大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沙先亮6,061.50元。案件受理费计158.08元,由被告张艳林、徐大辉各半负担79.04元。因义务人张艳林、徐大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沙先亮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艳林、徐大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艳林未履行赔付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艳林的车辆、银行存款、房屋、股票等财产线索,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艳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张艳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93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