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素英与韩贵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英,韩贵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775号原告杨素英,农民。被告韩贵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英与被告韩贵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素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素英负担。审判员 高建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东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