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昌富与江廷祥,彭瑞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昌富,彭瑞华,江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财保147号申请人赵昌富,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彭瑞华,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江廷祥,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赵昌富因与被申请人彭瑞华、江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彭瑞华、江廷祥存款7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自己所有的渝ACF4**号车辆作为本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彭瑞华、江廷祥存款7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申请人赵昌富所有的为本案担保的渝ACF4**号车辆的车籍登记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彭 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小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