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连生与鹰潭捷达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连生,鹰潭捷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财保10号申请人:刘连生,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身份证号码:×××3891。委托代理人:刘添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申请人:鹰潭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完金。申请人刘连生因与被申请人鹰潭捷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赣L×××××号江环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鹰潭捷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赣L×××××号江环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为两年,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榜民二0一六年六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凯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