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6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闫怀志与青岛海晟置业有限公司、孙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583号原告:闫怀志,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郑汝会、李金花,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被告:孙彬,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黄岛区。被告:马丽,女,年龄不详,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怀志与被告青岛海晟置业有限公司、孙彬、马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怀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怀志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