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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闫怀志与青岛海晟置业有限公司、孙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583号原告:闫怀志,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郑汝会、李金花,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被告:孙彬,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黄岛区。被告:马丽,女,年龄不详,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怀志与被告青岛海晟置业有限公司、孙彬、马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怀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怀志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