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5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熊磊与被告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起程建材有限公司、邓启成、刘明冲、邓启均、邓启伦、钟敦学、谭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磊,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起程建材有限公司,邓启成,刘明冲,邓启均,邓启伦,钟敦学,谭业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5265号原告熊磊,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文革,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邓启成。被告成都市起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邓启成。被告邓启成,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郫县。被告刘明冲,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郫县。被告邓启均,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郫县。被告邓启伦,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郫县。被告钟敦学,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郫县。被告谭业琼,女,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磊与被告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起程建材有限公司、邓启成、刘明冲、邓启均、邓启伦、钟敦学、谭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书面通知原告于7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9432元,告知其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