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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倪某甲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甲,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1054号原告倪某甲。委托代理人孔德平。被告康某。原告倪某甲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运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某、被告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倪某乙。婚前感情还可以,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闹。2010年双方发生吵闹后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诉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康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都很好,且原告系大车司机,经常在外地跑,我在家照顾老人及孩子,不属于分居,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家庭及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倪某乙。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吵闹,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诉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之久,且生育一子,双方应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相宽容,真诚沟通,增强家庭责任,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双方感情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倪某甲与被告康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倪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运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凡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