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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五常市华联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与刘作阳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常华联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许自强,刘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4执451号申请执行人五常华���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建设大街238号。法定代表人何晓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许自强,司机,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刘作阳,司机,现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五常华联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自强、刘作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岚二〇一六���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剑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