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国有与陈翠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有,陈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有。被执行人:陈翠翠。王国有与陈翠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的(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2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翠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国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翠翠,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翠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翠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国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翠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国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