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史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148号原告史XX。被告杨XX。本院在审理原告史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XX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