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1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啟信与缪律峰、李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啟信,缪律峰,李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啟信,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712。委托代理人姜小平、戴智慧,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缪律峰,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714。被执行人李小燕,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62X。申请执行人李啟信与被执行人缪律峰、李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共14363.6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4元。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5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