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月诉孙昊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民初2725号原告李×,女,1988年5月6日出生。被告孙×,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哲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相识,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2月13日生育一女孙x1。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至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孙x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欠原告之母张x5万元、欠原告三叔李xx8万元)。被告孙×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之间感情方面没有问题,孩子现在年龄较小。我认可欠款的事实,原告抱着孩子离开家的事情我不清楚,后来我父母去家里看孩子她也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2月13日生育一女孙x1。这是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现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经常不回家,主张双方自2015年6月开始分居。被告对分居事实不予认可,且被告认为二人感情基础较好,有和好可能。双方虽然感情出现小的波动,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而且婚生女孙x1年幼,需要完整的家庭,被告称愿意维系夫妻关系,改善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生育一女,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现原告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表示愿意努力维系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表明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执意离婚不妥。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妥善处理家庭琐事,互谅互让,加强夫妻之间的理解与沟通,共建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故此,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 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