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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告卫某某、黄某某、魏某某、榆林市金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责人,卫某某,黄某某,魏某某,榆林市置业金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08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责人赵永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晓林,系该行职工。被告卫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魏某某被告榆林市置业金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东平安巷1号。负责人,艾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告卫某某、黄某某、魏某某、榆林市金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0元,退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审 判 员  霍 扬审 判 员  李海波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