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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甲甲与被执行人李守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XX(曾用名XX),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李XX,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