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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成和、赵金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成和,赵金美,公维海,夏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成和,居民。被执行人赵金美,居民。被执行人公维海,居民。被执行人夏承新,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成和、赵金美、公维海、夏承新债权纠纷一案,蒙阴县公证处于2014年5月31日作出的(2014)蒙证经字第903号公证债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4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成和、赵金美、公维海、夏承新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证经字第903号公证债权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勇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