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162号原告陈某。被告贺某。委托代理人龙智华,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美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