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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162号原告陈某。被告贺某。委托代理人龙智华,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美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