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冯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王庆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冯楠,王庆磊,江阴市全顺海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费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楠。委托代理人江玉建,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全顺海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杨路59号。法定代表人胡鹏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娜。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东都大厦1001、1002。负责人刘烈,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江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楠、王庆磊、江阴市全顺海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费娜、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滨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保江阴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保江阴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保江阴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上诉人太保江阴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科审 判 员 蒋依澄代理审判员 郭继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骊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