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盛建军与贺建伟、王小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建军,贺建伟,王小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3481号原告盛建军。被告贺建伟。被告王小燕。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盛建军与被告贺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王小燕为被告,本院依法准许,并依法由审判员杨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建军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盛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建军诉称,2012年8月3日,被告贺建伟向案外人周彬借款3万元,原告为担保人,2016年3月15日,原告替该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2012年8月6日,被告贺建伟向案外人周彬借款2万元,原告为担保人,2014年7月25日原告替该被告偿还2万元。2013年6月17日,被告贺建伟向案外人贡建新借款5万元,原告为担保人,2015年9月18日原告替该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所以,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和同月6日,被告贺建伟因经营苗木生意向案外人周彬借款3万元和2万元,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16年3月15日和2014年7月25日,原告替该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和2万元,案外人周彬向原告出具两份收条并交付该被告向其出具的两份借条。2013年6月17日,被告贺建伟向案外人贡建新借款5万元,原告也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15年9月18日,原告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借款5万元,案外人贡建新向原告出具收条并交付该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原告履行担保义务后向两被告追偿未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的1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另查明,两被告于1992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5日登记离婚,被告贺建伟上述三笔借款均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三张借条、三张收条、结婚申请书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作为被告贺建伟借款的担保人已履行了担保义务,向原债权人偿还被告贺建伟所借的借款10万元,由原债权人出具的收条及交付的被告贺建伟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所涉的三笔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发生,为两被告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其代偿的10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建伟、王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建军人民币1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霞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