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2823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秦磊,江苏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沈某于2016年6月29日以“离婚条件暂不具备”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徐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玉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