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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庄志清与车建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志清,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庄志清,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许新新、刘亚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车建男,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56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