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金梅与河南博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免疫诊断试剂研究所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梅,河南博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免疫诊断试剂研究所
案由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535号原告李金梅,女,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博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祝自然,经理。被告焦作市免疫诊断试剂研究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杨文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梅诉被告河南博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免疫诊断试剂研究所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梅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金梅承担。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秦立群人民陪审员 耿金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