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6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荆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767号原告荆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修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林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