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6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荆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767号原告荆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修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林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