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季某甲与魏某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某甲,魏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2号申请执行人季某甲,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某乙,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老三与被执行人李海林合同纠纷(案号:(2016)豫1426执2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6执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伟审判员 段俊良审判员 马希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若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