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478号原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赵某某,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