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淑萍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郝爱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建华。被执行人张淑萍,女,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6)黑018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